這是一宗非法進入和逗留香港的案件,被告承認從越南非法進入香港和逗留,並有多次相同的定罪紀錄,最終法庭判29個月的監禁,但扣減234天的行政拘留。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和財務公司的借貸案件,經審訊後,法庭認為財務公司和中介存在串謀,因此財務公司所收取的年利率遠遠超過百分之六十,而導致借貸合同無效,法庭判財務公司敗訴,並要付訟費。
這是一宗人身傷亡案件的中途申請。原告人為第一被告人的僱員,任職工程師,涉及剔除部份證人口供,傳召精神科醫生出席審訊和文件披露,最終法庭同意剔除部份原告人的口供,和要求第一被告人披露有關文件,但拒絕傳召精神科醫生出庭應訊。
這是一宗電話騙案的部份申請,要求有關銀行提供懷疑收款戶口的詳情,法庭接納原告人的申請,指示被告銀行提供有關資料。
這是一宗中介和財務公司借貸合同HCA639/2016的上訴案。上訴庭不同意原訴庭法官對本金和利息的計算方法,並收窄利息的定義,因此,上訴庭接納原告人的上訴,被告須向財務公司支付962,000元,利息和訟費。
這是有關訟費應否是彌償性基礎的申請,法庭同意財務公司的行為不只違反有關法律,亦構成不公平交易,法庭應予以譴責。因此法庭判決財務公司需要向被告人支付彌償性的訟費。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人和財務公司的借貸糾紛。被告人被中介人游說向原告人借1,200,000元,但被中介人騙去其中500,000元,經審訊後,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據,判被告人需要向財務公司償還1,332,568元,利息及訟費。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人和財務公司的借貸糾紛。被告人向財務公司借1,200,000元,但中介人騙取其中的920,000元。經審訊後,法庭接納被告人的口供,同意中介人和財務公司串謀,判決財務公司敗訴,並要付訟費。
這是一宗涉及瀆職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任職入境處文書助理,為公職人員,於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間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Telegram的群組公開多達215位政府官員、警務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令受害人遭網絡欺凌和滋擾。由於法庭認為事態嚴重,故需嚴懲被告,以起阻嚇作用。但因被告認罪及求情,故酌情減刑判被告入獄45個月。
這是一宗涉及經營煙窟,販運危險藥物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事案件。警方於2020年4月在天水圍進行反毒品行動,搜出四名被告身上和煙窟內藏有可卡因、氯胺酮、合共六支伸縮棍和鐵通。由於法庭認為上述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四位被告承認控罪,故判處第一被告監禁45個月,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監禁兩個月,第三被告罰款5,000元。
這是一宗涉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刑事案件。2020年6月,警方因疫情而拒絕向「六四燭光晚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8名被告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亦有部份人被控煽動他人參與的罪名,令事發當天晚上八時仍有大約20,000名市民在維園集會。法庭認為多名被告犯案的同時亦影響公眾安全和利益,裁定8名被告判處4至14個月監禁。
這是一宗涉及僱員賠償的個案,案件的申請人為死者家屬。2017年3月,一名工人於沙田排頭村村屋工作時從高處墮下死亡。案件的爭議點在於死者生前是被告的僱員或自僱人士。法庭最後從眾多的通訊程式紀錄和薪金單據等證明接納死者是被告的僱員。法庭最後裁定申請人獲得合共1,014,740元的賠償,並加利息和訟費。
這是DCCJ 5085/2014的上訴案件。原審法官原本裁定年幼時已無精神行為能力的被告因被友人和原告欺騙而不需清還原告人(財務公司)的貸款。經上訴後,由於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人被原告誘騙,所以法庭最後接納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需償還146,208元,利息和訟費給財務公司。
這是一宗中介人及按揭貸款協議的案件。被告人是一名66歲,學歷水平較低的裝修工人,2015年向財務公司以每月2.5%的利率借款150萬港元。其後,被告人因要購買其他物業而再次借貸,被告人聲稱原告和一間顧問公司合謀騙取被告人1,287,500元。法庭認為縱使被告人的學歷和知識水平較低,亦需為自己進行高風險的商業活動而負上責任。最後裁定被告人需償還1,387,500元,利息及訟費。
這是HCMP2729/2015的上訴案件,雖然上訴人是一對年過70歲的夫婦,並兩次被中介公司在提供借貸服務上騙取大量金錢,但上訴庭接納原訴庭法官對事實的裁決,維持原判,被告人需要償還4,756,534元,利息和訟費給原告人。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貸款的上訴案件,法庭認為借款人未能證明所有被中介騙取的款項均涉及財務公司,所以,從借款人所借的100萬元,裁定借款人要償還220,872元及利息給財務公司。
這聆訊涉及法律爭議,是針對僱員如果接受僱主的病假工資,是否必須接受由僱主安排的醫療檢測。基於被告人未能證明該病假工資是由僱主支付,法庭判僱員得值。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貸款的案件,經審訊後,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據,判借款人向財務公司償還1,999,790元,利息及訟費。
這是一宗僱員賠償個案,被告人缺席審訊,法庭判申請人得66,537.24元,利息及訟費。
這宗僱員賠償案件,被告人缺席審訊,但原告人仍然需要證明有關的損失。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原告人得851,212元,利息及訟費。
本案涉及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後超過2年的法定時限才入稟法庭,經雙方爭辯後,法庭認同申請人的逾期解釋是合理的,法庭判申請人得值。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借貸的案件。經審訊後,法庭認為財務公司並沒有與中介串謀,所以裁定借款人需要償還1,387,500元,利息和訟費給財務公司。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的貸款案件,借款人申請上訴許可到終審法院,法庭考慮雙方的陳詞後,拒絕批出許可。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的案件,經審訊後,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據,判借款人需要償還1,350,000元,利息及訟費。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的上訴案件,法庭接納財務公司的上訴申請,但裁定借款人只需要償還部份借款,即146,208元,利息,並各自付訟費。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及財務公司貸款的上訴案件,法庭不認同上訴方的爭議點,駁回上訴,判財務公司得值,並得訟費。
這是一宗僱員補償條例,補償基金局申請加入作為第三答辯人,經審訊後,法庭同意申請。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的騙案。被告人為一對年邁的夫婦,被中介誘騙向原告人借貸3,000,000元。經審訊後,法庭接納原告人的口供,判原告人得值,被告人要向原告人賠償4,756,534元,利息和訟費。
這是這宗案件的延續。原告人向原審法官申請上訴許可。經書面陳詞後,法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的騙案,原告人在案件開審前三個月申請大幅度修改申索書及加入7份新的證人口供。經審訊後,法庭同意原告人部份的申請,訟費判歸被告人。
這是這宗案件的延續,被告人基於原告人在案件的處理手法,要求法庭判處彌償性的訟費準則,在書面陳詞後,獲法庭接納。
這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意外發生後,答辯人拒絕賠償,經審訊後,申請人獲得303,425元及訟費。
原告人向上訴庭申請,反對被告人修改他的答辯書,上訴庭判被告得值,但強調法庭並沒有責任協助沒律師代表的被告人改正他答辯書內的失誤。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的騙案,中介遊說被告人,說可以藉到低息貸款。當被告人向原告人財務公司借了350,000元後,中介人騙去257,000元。經審訊後,法庭接納被告人的口供, 判被告人得值,不用清還原告人的貸款。
這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意外時61歲,任職時薪洗碗員,意外後僱主拒絕賠償。經審訊後,申請人獲賠償18,817.67元及訟費。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的財務騙案,被告人年幼時已經無精神行為能力的,他受到朋友的誘騙,向原告人借600,000元,並向另外二間財務公司借了900,000元及1,900,000元。被告人在本案被騙取約453,792元。經審訊後,法庭接納被告人哥哥的口供, 判被告人得值,不用清還原告人財務公司的貸款。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的財務騙案,被告人為一名公務員,被中介誘騙,聲稱可以在銀行借得低息貸款。但要求被告人先向財務公司借1,800,000元。後被騙取838,000元,說是保證金和手續費等。經審訊後,法庭接納被告人的口供,判被告人得值,不用清還財務公司的貸款。
這是一宗涉及中介的財務騙案,被告人任職酒樓廚房工作,被中介指稱擅自申請私人貸款,違反房屋署法例,要求她向財務公司借1,000,000元,後被中介騙去289,500元。經審訊後,法庭接納被告人的口供,判被告人得值,不用清還欠原告人財務公司的貸款。
原告人將法庭申索書等文件成功派給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提出上訴,推翻原告人的說法,經審訊後,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申請。
這是HCPI 163/2015的上訴案。經上訴後,法庭認為原告人有舉證責任,以證明他在意外後有實際的損失。由於原告人在原審時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他有實際的損失,所以法庭推翻原審的裁決,判被告僱主得值及得訟費。
申請人於裝修工作期間受傷,答辯人拒絕承認責任,在審訊期間,出現截然不同的版本。經審訊後,法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清晰直接,並拒絕信納答辯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勝訴,得202,980.4元及訟費。
這是一宗騙案,被告人受中介公司引誘,向財務公司申請350,000元貸款,中介公司訛稱被告人不需要償還該筆貸款,申請該筆貸款只是為了改善被告人的信貸評級。財務公司其後起訴被告人,經法庭審訊後,裁定中介公司串通財務公司,法庭判被告人得值,無需清還欠財務公司的貸款,兼得訟費。
這是一宗兄長和其家人藉著為其妹妹及家人申請移民澳洲,而引發的騙案,欺騙時間共維持近七年,導致原告人們變賣物業,股票,並四處向親戚借錢。經審訊後原告們獲判近20,000,000元賠償給及訟費。
原告人向答辯人追討工作期間受傷的僱員賠償,答辯人親自應訊,並在答辯書作大量及冗長的修改,法庭經聆訊後,減去很多篇幅,有限度的批准其修改。
原告人在地盤用手推車搬運雜物時,因地面的木板塌下而受傷,僱主承認責任,經法庭聆訊,在扣除僱員賠償後,得到291,049元及訟費。
原告人在貨倉搬運貨物期間導致腰傷,由於原告人年輕,經審訊後,法庭頒令原告人得到1,161,493元及訟費。
53歲雲石工人在工作期間因工作量大及長期工作壓力,於工作時間猝死,法庭聽取雙方心臟科專家的口供,及考慮大量具爭議的法例後,判決申索人得值,獲賠償1,239,000元及訟費。是小數得值的猝死案件。
一位60歲的地盤雜工不幸在地盤工作時,被吊機的鐵臂撞頭致死,主要爭辯是誰是死者的僱主,涉及四位答辯人的利益,經審訊後,法庭判決原告得值,獲賠償706,680元及訟費。
被告人為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被原告人指曾經借貸700,000元,並已由法庭在被告人沒有答辯的情況下判原告人得值。被告人申請推翻判決,獲法庭接納,要進行正式審訊。
原告人及被告人對案中死者的遺產承繼權有爭議,但法庭認為應當正式審訊才處理,正審後,法庭裁定被告人敗訴。
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受傷,但答辯人指申請人並非其公司僱員,是分判商,經審訊後,法庭接納申請人的口供,判申請人得 354,717.67元及訟費
第二被告人為前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主席,因所持有股票暴跌,原告人申請禁制令,經審訊後,法庭延續對被告人資產的禁制令。
被告人在HCPI 860/2009一案判決後上訴。法庭接納被告人觀點,推翻原審裁決。
申請人在地盤工作期間受傷,答辯人否認申請人的傷患在工作期間發生,經審訊後法庭接納申請人的口供,判申請人得 154,265元及訟費。
原告人控訴醫院管理局之下的瑪嘉烈醫院醫療疏忽,婦科手術後,因缺氧成為植物人。被告承認責任,法庭判決原告人得 11,487,803.31元及訟費。
立案法團要求有關僭建單位業主清拆僭建部份,涉及富爭議的法律觀點,法庭認同法團的觀點,判法團得值及得訟費。
申請人在HCAL124/2012敗訴後,申請上訴,但被駁回,維持原判。
原告人申請禁制令,禁止其他人出售上市公司的股票,法庭接納原告人的申請,延續禁制令。
原告人是在DCEC 15/2000一案審結後提出上訴案件,其時被告人已破產,並缺席聆訊,法庭判決原告人得102,479元及訟費。
原告人在機場工作,投訴因職業病導致受傷,法庭接納被告人需要為原告人投訴的時段內的33天的較大工作量負責,判決原告人得325,000元及訟費。但被告人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對原告人的賠償。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推翻建築物審裁處有關申請人大廈外牆廣告牌的清拆決定。但法庭判決申請人無可爭議的論點,案件敗訴。
原告人借款人民幣19,781,269.24元給被告人,被告人上訴推翻簡單判決,但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判原告人可得人民幣19,781,269.24元及訟費
原告人在工作地盤,被火嚴重燒傷,原告人被指曾提供三個不同的案發情況,爭議點為起火原因,法庭接納原告人的解釋,判決原告人得1,969,580元及訟費
原告人的私家車在交通意外中損毁,但所買保單的保險公司指原告人意外前曾被停牌及未有即時向保險公司呈報,拒絕賠償。法庭認同原告人的理據,判原告人得678,600元及訟費
申請人在工作地點,因地下有一個洞,下墮跌倒受傷,答辯人爭議意外時申請人的每月收入及意外後僱主曾支付的金額。法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判決申請人得311,990元及訟費
被告人在原審時,被控詐騙受害人港幣一百多萬元作投資用途,但上訴庭駁回被告人的理據,維持四年監禁刑期
原告人患先天玻璃骨症,自小要坐輪椅。在一商場上輪椅專用樓梯時,因管理公司疏忽跌倒受傷,半年後再跌倒受傷,法庭裁定被告人只需為首宗意外負責,原告人獲得賠償749,623.40元及訟費
原告人聘請被告人為銷售部主管,在工作期間,被告人擅自改動有關公司貨單及以低價賣給與被告人有關連的公司,法庭裁定被告人須償還3,724,384.73元及訟費給原告人
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平台翻倒而受傷,但僱主其後被清盤,並缺席聆訊,法庭判決申請人得263,747元及訟費
原告人在地盤,因電鋸弄傷左手食指,但被告人指原告人並非其僱員,並指被告人在案發日在該地盤偷運物料。但法庭接納原告人的供辭,判決原告人得32,162元及訟費
原告人在嘉利大廈火災後,清理現場垃圾時受傷,中途,被告人要求加入其他被告人,法庭最後接納被告人的申請,案件最終庭外和解。
申請人工作期間從貨車車尾跌倒受傷,答辯人爭議意外不是在工作期間內發生,法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坦誠及可信,判決申請人得32,271元及訟費
原告人為裝修木工師傅,在住宅裝修期間因電磨刀割傷左手腕。法庭認為是僱主疏忽所致,判決原告人得1,860,213元及訟費
原告人投訴在警署及建築物內三次被警員毆打,導致精神分裂症,經過30多天審訊,傳召23名證人,但由於法庭不接納原告人及其家人的供辭,所以判決原告人敗訴
原告人在地盤工作,受重物擊傷,被告人承認責任,判傷專家包括腦科,精神科,骨科及康復科,由於法庭不接納原告人女兒的口供,只判決原告人有輕微骨傷
ICAC中文主任指控僱主疏忽,導致腱鞘炎,僱主承認責任,原告人獲得賠償837,978.56元及訟費。
原告人是一間旅遊社,禁示被告人於離職一年內不可以在內地及香港從事相關工作,經審訊後,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論點兼得訟費。
原告人為河北省政府在香港的窗口公司之一,追討香港律師事務所專業疏忽,經過100多天的審訊後,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本案可能是涉及內地當事人的一宗較長審訊的案件。
原告人被公司派到內地工作,在工作期間被當地同事謀殺,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要負上全部責任,原告方獲得734,907元及訟費。
原告人為新界原居民的非婚生子女,要求取得原居民男丁的同等地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本案對眾多有非婚生子女的原居民是一個重要的案例。
原告人在工作時,從有缺陷的木梯跌下,法庭裁定被告僱主負上全部責任,原告人獲得1,218,840.20元及訟費。
原告向被告追討建築工程合約費用,經審訊後,法庭接納原告人的証供,裁定原告得值。
原告人獲法庭判決794,438元,雙方爭議釐定本案訟費的標準,此案成為以後處理訟費標準的重要參考案例。
本案涉及195名工人的欠薪,工人的身份被質疑,經審訊後,法庭推翻僱主的上訴,除部份發還重審外,基本上工人上訴得值。
原告人售賣一批貨品給被告人,被告人稱該批貨品的品質有問題,並已付清所有貨款。法庭接納原告人的口供,判原告人得 616,970元及訟費。
原告人追討錯誤解僱賠償,被告否認是原告人僱主,但法庭接納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僱主,原告人獲判决57,350元及訟費。
原告人以僱主拖欠薪金超過一個月為理由,向僱主申索代通知金等,在勞審處敗訴,經上訴後,獲發還重審,兼得上訴訟費。
原告人在地盤工作期間,鑽地時擊中地底電纜,嚴重燒傷,被告承認責任,法庭接納整容外科及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原告人獲賠償2,372,789元及訟費。
原告人借出兩筆短期貸款與一間公司,該公司其後無力償還,原告人其後起訴代表它處理借貸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及該兩筆貸款作抵押的土地估值公司專業疏忽。由於法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依賴估值公司的報告作借貸,所以只判決涉事律師事務所專業疏忽。
碼頭裝卸員在貨櫃頂上工作,因油積濕滑及沒有安全帶而跌倒,法官裁定被告負全責,獲賠償2,554,945元及訟費。
原告人在HCPI1092/98一案不服上訴,要求增加賠償,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判合理,維持原判。
木匠工作其間,因工具欠保護罩,導致左手食指尾端被切斷,法官裁定被告負全責,獲賠償936,900元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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